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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租客坠亡,房东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判决

新邵法院 2024-04-2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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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打算通过厨房窗户进入七楼房屋内

踩上六楼天井玻璃

不意玻璃突然断裂

摔至一楼身亡

房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租住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共同修建的房屋七楼。2022年11月某日,王某未带出租房钥匙,打算通过自己承租的七楼房屋厨房窗户进入屋内,便踩上六楼天井玻璃,不意玻璃突然断裂,摔至一楼身亡。
事故发生后,新邵县酿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组织死者王某的家属及房主多次进行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王某的家属便诉至新邵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租住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共同修建的房屋七楼,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应向王某提供防护设施完备的房屋,保障周边环境安全。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共同修建的六楼天井与六楼楼顶空坪连接一侧未安装防护栏,天井玻璃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天井玻璃的通常功能并非是用来通行,且玻璃材质可能存在断裂的风险,其误判了上述风险,对损害的发生有较大过错。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朱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判决李某甲、李某乙、朱某赔偿死者王某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12738元。王某的家属上诉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王某因踩踏房外天井玻璃断裂摔下一楼致死,与其租住的该七楼房屋本身质量无因果关系。该栋楼房安装天井系房屋结构需要,且安装天井玻璃并非在人行通道上,其目的是用于采光、遮雨,不是用于通行。王某忘记带出钥匙后不是请专业人员开锁或联系房主使用备用钥匙解决问题,而是踩踏非用于通行明显具有安全风险的天井玻璃欲翻越窗户,不但方式不当,亦属视危险于不顾的自冒风险行为,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因此坠楼身亡的主要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房屋承租方在日常生活中,应自己注意安全,提高安全意识,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做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出租人负有对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义务,应保证房屋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对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来源:新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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