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发生一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事故后逃逸,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积极进行赔偿,受害人家属已书面谅解被告人并恳请不再追究张某的任何刑事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冕检一部量建[2020]Z3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经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委托西昌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回复意见:“同意将被告人张某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